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解決環境糾紛的關鍵性技術支撐,是保障環境審判公正權威的科學基礎。對群體規模的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健康損害問題,建議制定既符合公害特點,又簡便易行、方便審判的司法鑒定制度和賠償標準。
近年來,我國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糾紛呈快速增長趨勢,因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健康損害的糾紛更是與日俱增。但是,在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損害大小等關鍵問題上,受害人起訴后,辦案法官往往受制于專業技術問題難以作出判斷,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甚至錯案。
環境審判需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密切配合。為了推進環境司法,首先要加快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并依法做好機構登記、人員審核以及制定鑒定程序和鑒定標準等基礎性工作。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環境科學等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采用監測、檢測、現場勘察、實驗模擬或者綜合分析等技術方法,對環境審判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對**環境審判質量有著關鍵作用。運用專業技術和技能,準確地定性污染物尤其是污染環境的行為,科學判斷環境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程度、損害范圍還有損失數額等,為處置環境污染糾紛和懲治環境犯罪提供關鍵性技術支撐,這無疑將極大地方便環境審判工作。相反,如果缺乏科學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將這種科學技術問題完全交由法官來判定,法官就會在審理和判斷上難下決心,就會出現污染原因講不清,污染者搞不準等問題,損失多少更是一筆糊涂賬。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發展緩慢是影響我國環境審判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環境損害侵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陸續建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
缺乏科學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當事人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提起訴訟,也會因為關鍵證據缺失而難以勝訴。與此同時,在一些地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因管理不夠規范等原因,陷入“重復鑒定”、“多頭鑒定”、“花錢買鑒定”的困境,使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嚴重缺乏公信力,從而導致大量的環境損害侵權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公正解決。